本产品自验收合格日起由焺有公司保固5年,保固范围包括本系统之节电设备、断电设备、监控及电力管理系统(AMI)的性能以及节能率的达成等。保固期间,焺有公司负责本系统设备之定期检测与维修,所有费用概由焺有公司负担。
上述之保固责任係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方属有效,若操作人员未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操作程序运转、厂内电力负载超过原先设计规划量或因不可抗拒的天灾或意外,而导致设备受损或未达保证节能率时,则不在保固范围内。
2.保用责任
本产品自验收合格日起由本公司保用10年(包含5年保固期),保用期间第6至第10年,业主负担之维修材料费用累加金额最高以总签约金额之十分之一为上限,超出部份由焺有负担。于签约后,另签订保用维修合约。
上述之保用责任係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方属有效,若操作人员未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操作程序运转、厂内电力负载超过原先设计规划量或因不可抗拒的天灾或意外,而导致设备受损或未达保证节能率时,则不在保用范围内。
二.工程险(范本)
符合中华民国电业法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五条(罚则--供电设备之窃盗或损坏)
窃盗或损坏电杆、电线、变压器或其他供电设备者,依刑法之规定从重处断。
第一百零六条(罚则--窃电)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窃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电业供电,而在其供电线路上私接电线者。
二、绕越电度表或其他计电器,损坏或改动表外之线路者。
三、损坏或改变电度表、无效电力计、其他计电器之构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准者。
四、在电价较低之线路上,私接电价较高之电器者。
五、包灯用户,在原定电灯盏数及瓦特数以外,私自增加盏数或瓦特数者。
六、电力用户,在原申请马力数、瓩数或仟伏安数以外,私自增加马力数、瓩数或仟伏安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