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的正確知識


Q:何謂『電力品質』?

A:不良電力品質因素如電力諧波(Harmonics)、電壓閃爍(Flickers)、三相不平衡(Three-phase unbalance)、電磁場干擾(Electric magnetic field interference)、電壓突波與電流突波(Inrush current)、電壓驟降(Voltage sags)與電壓昇(Swell)與電力中斷(Power interruption)等會對電機、電子設備造成長期危害。當諧波嚴重污染電力系統時,除影響系統供電品質外,亦可能破壞電力設備或影響設備之正常運轉,如功因改善電容器打穿,變壓器及電纜過載或絕緣破壞等事故;當電力系統中電壓閃爍污染嚴重時,除會造成日光燈或白熾燈等燈具光度的閃變,使人的眼睛視覺產生不舒適感覺外,亦會造成發電機激磁系統與變壓器OLTC不穩定;當三相負載嚴重失衡時,造成三相電壓不平衡導致感應馬達線圈異常過熱,或干擾鄰近電腦,導致螢光幕扭曲;當雷擊或開關、電容器切換時引起之暫態突波,可能使電力設備因過電壓或過電流而發生故障;當雷擊、鹽害或人為與天災引起之事故,導致系統電壓驟降(Voltage sags)與驟昇(Swell),可能造成電力設備欠壓或過壓,導致保護電驛動作,造成電力中斷。故電力品質測量分析與改善技術之研究為當今各國電力公司與工業界工作之重點。(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






結論:
供電端應提供穩定的額定輸出電壓,使受電端設備能產生最佳性能。然由於缐路或供電設備的電壓降等原因,使得高壓電壓會產生變動。對現場設備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意外及損失。由於台灣目前供電(台電)有明顯不足現象,會不定時壓降(正負10%屬正常),但對於馬達及負載設備卻是極大的致命傷。

PQCS自動調壓設計可穩定從高壓進線之電壓,讓負載稼動於額定電壓條件下
◆電壓若穩定,設備運轉穩定,不良率降低。產能提升,設備壽命延長。
◆焺有節能智慧型高壓穩壓系統即是自動調整一次側輸出電壓,進而維持電壓穩定,並可達到顯著的節能效益。


設備簡介

一. 電力品質控制節能設備功能

1. 提高功率因數,減少浪費電力。
2. 吸收突波/諧波,轉化為有效電。
3. 穩壓、穩流,功率增益。
4. 抑制超基頻之各諧波汙染、干擾。
5. 具有抗諧波等功能以保護用電設備。

二.AMI智慧電網管理系統

1. 高.低壓迴路端各項數據監控及紀錄
2. 多功能電錶顯示畫面(IE即時介面既現場實際電錶)
3. 驗收數據台電與PQCS系統比較
4. 網頁即時趨勢圖(即時+歷史)
5. 遠端監督查詢

公司採用德國Janitza Electronic GmBh 開發智慧型電錶
符合國際電氣和電子協會IEEE標準認證
德國公司創立於1961年 專業製造多功能電錶 主力產品是電能管理裝置與提供客戶降低成本為目的 確保高品質的多功能電錶
 

三. PQCS系統裝設示意圖


工業用電力品質控制系統(工業用PQCS)




商業用電力品質控制系統(商用PQCS)
 
全新的商品概念與架構
■針對10~30KVA的低電壓用戶設計的商品
■以每月電費金額在50,000元上下之商業客戶為開發目標
■可加入小型(3KW)PV發電系統,包裝銷售

■目標售價在50萬以內,適合各行各業或家庭使用




產品保證

1.保固責任

本產品自驗收合格日起由焺有公司保固5年,保固範圍包括本系統之節電設備、斷電設備、監控及電力管理系統(AMI)的性能以及節能率的達成等。保固期間,焺有公司負責本系統設備之定期檢測與維修,所有費用概由焺有公司負擔。
上述之保固責任係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方屬有效,若操作人員未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操作程序運轉、廠內電力負載超過原先設計規劃量或因不可抗拒的天災或意外,而導致設備受損或未達保證節能率時,則不在保固範圍內。

2.保用責任

本產品自驗收合格日起由本公司保用10年(包含5年保固期),保用期間第6至第10年,業主負擔之維修材料費用累加金額最高以總簽約金額之十分之一為上限,超出部份由焺有負擔。於簽約後,另簽訂保用維修合約。
上述之保用責任係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方屬有效,若操作人員未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操作程序運轉、廠內電力負載超過原先設計規劃量或因不可抗拒的天災或意外,而導致設備受損或未達保證節能率時,則不在保用範圍內。

3.產品保險

一.責任險

二.工程險(範本)

電業法規

符合中華民國電業法規定
第八章    罰  則
第一百零五條(罰則--供電設備之竊盜或損壞)
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第一百零六條(罰則--竊電)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